日前,備受關注的溫州 “天降巨額利息案” [(2020)浙03民終2826號案件]在經過三年的司法“糾纏”后,出現重大反轉。案件中法官采信的關鍵證人證言,被新證人指證“說謊”“做假證”,且關聯案件生效判決相互矛盾。
關鍵證人被指證“做假證”
該案源自一起地產投資股權的轉讓。2010年,董學和、鄭崇光、林筱玲共同投資云南一地產項目。其中鄭崇光(包括隱形股東丁琦、趙湯進)投資2544萬元,林筱玲投資976萬元。2013年12月,三方簽訂《股份收購協議書》,鄭、林二人將所有股權計4000萬溢價為5368萬元轉讓給董學和,其中鄭崇光獲3868萬元,林筱玲獲1500萬元。
2014年11月,三方又簽訂《補充協議書》,對股權收購的收付款情況進行了新的約定。但此補充協議,因鄭崇光超越趙湯進的代理權,被趙發起訴訟后,法院判定“不具約束力”。
為此,2015年12月,三方又開會協商,并簽字確認了一紙《會議紀要》。其內容為:確認總金額為5368萬元;減:代鄭崇光支付李小婉1304萬元;扣趙湯進910萬元;一致同意免去800萬元;待查已付多少?剩余年底付400萬元,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。
據董學和與林筱玲講述,該紀要中“一致同意”免去董學和800萬元是和鄭崇光協商好的,無任何附加條件的。按此計算,董學和已超額支付鄭崇光所有款項。
但時隔4年后,2019年7月,鄭崇光向溫州市鹿城區法院起訴董學和,訴董沒有按照《補充協議》支付股權收購款。該案(2020浙03民終2826號案件)的焦點也集中在了董學和被免除的“800萬元”是否有附加條件上。
案件審理中,法官采信了《會議紀要》執筆人施潔慈的說法,因此其成為該案關鍵證據的關鍵證人。
一審的質證筆錄中,施潔慈稱,免除董學和的800萬元費用是附加條件的!八麄冋f2016年4月還400萬免除800萬,他們討論好后確定了還錢和免除”。
施潔慈還說,“在杭州簽署《會議紀要》時,現場包括自己在內共有4人”。
但新證人、現場參與會議紀要的討論者楊衛紅直指,施潔慈是在“說謊”,做假證。
楊衛紅說,施潔慈的話錯誤百出!稌h紀要》中記載的是“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400萬元”,并非施潔慈作證陳述的“2016年4月還400萬元”;在杭州形成《會議紀要》的在場參與人數實際是5人,并非4人。
楊衛紅還證實,施潔慈不是項目當事人,沒有參與董學和、林筱玲、鄭崇光三人的協商討論,其只是按照三人討論的結果代為書寫《會議紀要》,沒有資格對《會議紀要》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。
“免除800萬元不是小事,如果有附加條件,為什么不特別標注?”楊衛紅質疑施潔慈“說謊”的背后是和鄭崇光存在利益糾葛。
耐人尋味的是,施潔慈明確向法庭表示,“她和鄭崇光(原告)認識十多年,不存在經濟往來”,但卻承認其和鄭崇光“偶爾有銀行轉賬往來”。
未被采信的證人證言和書證
在《會議紀要》簽字的三方中,董學和與林筱玲均認為,會議紀要簽署的本意是“無條件免除董學和800萬元”。楊衛紅說,她也可以對此作證。
案件審理中,《會議紀要》簽署人林筱玲出具了書面證據,以證實“無條件免除”800萬元。
該書證顯示,“我和董學和、鄭崇光2014年11月20日簽訂《補充協議書》后,我們三人于2015年12月26日簽訂的《會議紀要》是我們協商一致并且簽署的最終書面文件,形成了《會議紀要》一致同意免除800萬元的決議,其中我占223.5萬元,我自始始終都認為是無條件免除,我的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是1500萬元,從始至今不存在任何利息!
除了書證,董學和還向法庭提供了2019年1月16日與林筱玲的電話錄音,來證實“免除800萬元不附條件”。
但一審法官陳捷采信了施潔慈的證言,認為施潔慈對《會議紀要》的形成及協商過程有一定了解,其證言“具有一定可信度”。
董學和因此敗訴。其代理律師質疑,施潔慈只是一個書面記錄人且存在經濟往來,法官緣何采信她的證言?
前后生效判決“打架”,誰在違約?
本案中,鄭崇光訴董學和沒有按照《補充協議》支付股權收購款。
《補充協議書》中約定,董學和應于2014年12月20日前向鄭崇光付款1800萬元,向林筱玲支付800萬元。
不過,約定付給鄭崇光的1800萬元款項中,包括鄭崇光代持隱形股東趙湯進的1383.6萬元和丁琦剩余的504萬元。
丁琦和趙湯進在2015年分別提起訴訟后,法院判決確認了這一事實,并依據2013年12月5日簽訂的《股份收購協議書》所約定的付款時間,最終判決將相關款項支付給丁、趙,而不是判決支付給鄭崇光[詳見(2016)云01民終5063號《民事判決書》(2017)浙03民終4788號《民事判決書》]。
昆明中院判決,董學和支付丁琦自2014年1月21日起504萬元款項及利息。董學和于2017年4月向丁琦支付了504萬元及利息109.31萬元。溫州中院也判決董學和向趙湯進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910萬元及利息,以及自2014年7月1日473.6萬元及利息,董學和于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向趙湯進支付完畢1383.6萬元收購款及利息373.3萬元。
董學和的代理律師認為,這意味著,《補充協議書》中約定的應付給鄭崇光的1800萬元,其實已和鄭崇光沒有什么關系,因為生效判決已經判決董學和支付給丁琦、趙湯進;蛘哒f,董學和已經超額支付了鄭崇光款項87.6萬元(1800萬元-504萬元-1383.6萬元),沒有拖欠鄭崇光款項,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。
且《會議紀要》是在《補充協議書》之后簽字同意,明確約定了扣除丁琦、趙湯進款項,因此,《補充協議書》不能對抗《會議紀要》的扣除款項約定。
不過,法院仍認定董學和違約。據(2020)浙03民終2826號民事判決書,法官在認定董學和未按《補充協議書》或者《會議紀要》向鄭崇光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時,未扣除前述504萬元、1383.6萬元,但在確認董學和違約及承擔違約賠償后,又將前述504萬元、1383.6萬元扣除用于沖抵違約賠償。
根據基本常識,前述504萬元及1383.6萬元對于董學和只可能有一個支付義務(明確的支付對象和明確的支付時間)。丁和趙的生效判決已經判決確認董學和應按照《股份收購協議書》向丁琦、趙湯進履行支付義務,但是鄭崇光訴董學和案中,認定董學和是否構成對鄭崇光違約付款時卻又未扣除,認為董學和應按照《補充協議書》字面內容將前述504萬元及1383.6萬元向鄭崇光履行支付義務,并以此判決董學和承擔違約責任。至此,出現前后生效判決“打架”,究竟誰在違約?“不扣義務扣金額,這明顯違背最基本的法律常識,是沒有法律依據的。且存在明顯的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!倍瓕W和代理律師表示。
律師還指出,讓他們難以理解的是,鄭崇光訴董學和案與趙湯進訴董學和案是關聯案件,都是經鹿城法院和溫州中院審理,但兩判決書認定的內容“打架”,相互矛盾。鄭崇光訴董學和案判決書推翻了趙湯進案《民事判決書》的判決內容。
“鹿城區法院陳捷是趙湯進案件一審的書記員,又是鄭崇光案件一審的主辦法官,陳捷推翻自己參與審理的判決,這是什么原因呢?”律師質疑。
據了解,目前鄭崇光訴董學和一案已經進入信訪核查程序,審理法官也針對目前出現的新證據,詢問了林筱玲,楊衛紅等證人。法律人士介紹,如果在信訪核查程序中,發現案件存在錯誤,將依法對案件啟動重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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